首页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司法卷三
(单选题)

王某于2008年3月4日从李某处借到人民币3000元。该债务的还款日期为2009年3月4日。到期后,李某只于2009年5月3日向王某讨过一回。2011年7月5日李某向一个律师朋友说起这事儿。其律师朋友告诉他,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了,要不回来了,除非王某同意还款。李某很着急,其律师朋友遂建议他,要王某为该债务提供保证人,如果王某提供了,则该债务依然有效,李某就依此而行,果然,王某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提供了张某为保证人。又约定,债务延期2个月,于2011年12月4日到期。但后来,张某知道了此事,就提出抗辩。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自然债务不能作为保证的对象,故张某的保证为无效

B本案中,自然债务因张某的保证而继续为有效

C保证有效,但保证人张某得主张债务人王某的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的抗辩

D被保证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后,若债务人抛弃了时效期间已经过了的抗辩,则保证人也不得主张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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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后果问题。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属于抛弃时效利益,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这里的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委托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自身提供担保。
本题中,王某在其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委托张某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故该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此条规定是指在债务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债务人擅自放弃其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不影响保证人的权利。
本题中,王某的债务不存在保证人,故其放弃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而属于对自己利益的处分行为,应为有效。
其通过委托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张某若承担保证责任,则可向王某追偿,故该放弃时效利益不影响保证人的权利,张某无权主张其不为保证人时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
在张某提供保证的情况下,若王某的债务再次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其放弃此抗辩,则张某作为保证人有权依据上述法条主张该抗辩,故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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