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案情:2005年8月9日我局接到消费者黄某投诉: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有一次喝完。8月1日中午,她拧开瓶盖准备再喝时,饮料瓶突然爆炸,瓶盖冲击到右眼,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1周。黄某要求某商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
背景资料:
1、爆炸原因鉴定:果汁饮料开启后,有细菌侵入,在高温天气下发酵产生大量气体,所以发生爆炸。
2、经查明,该饮料瓶身标签最下端标有一行小字(注:标签上最小号字体):“开启后请尽快饮用”。市场上其它同类饮料标签均以饮用须知或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说明“开启后请低温保存并于24小时内饮用完毕”、“开启后请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时内饮用完毕”。
如何处理该申诉?
正确答案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饮料瓶上的“开启后请尽快饮用”虽属于产品使用的说明,但对反之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未做明确警示,并且“尽快”究竟应该为多长时间并不明确,该产品未做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不明确,经营者及生产者未尽到义务,属过错方。故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黄某损失如下:医药费500元、一周的误工损失及由此带来的交通损失等。至于消费者所要求的精神损失,法律上无依据,故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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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5年7月28日,消费者田某花2230元,在某家电商场购得彩电一台,仅使用了14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2005年8月14日,家电商场为田某更换了同规格、同型号的彩电一台。换机后,彩电又接连出现了三次故障,都被维修站修好了,三次维修共用时21天。后来,彩电又出现了黑屏故障,田某投诉到消协,要求商家退货。经调解,商家于2006年2月17日同意退货。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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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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