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某市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环保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翔实的调查和检测,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该环保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正确答案
(1)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不应由调查小组成员主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结束后,不应由赵某、张某等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应当由环保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不应要求公司承担听证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没有当场交给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据案情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宣读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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