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除种衣剂、颗粒剂和用于拌种的产品外,产品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结果不能 为剧毒或高毒;种衣剂的急性经皮毒性不能为高毒;
②农药混配制剂所用的原药可以是高毒,但制剂本身的急性经皮毒性不能为高毒;
③农药产品的急性皮肤刺激分为无刺激性、轻度刺激性、轻度至中度刺激性、中度刺激性、中度至重度刺激性和重度刺激性6级。农药产品对眼睛和皮肤达中度或以上刺激时,生产者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向销售和使用者说明,以引起注意、采取措施避免。农药产品的急性皮肤刺激性和眼睛刺激性不能有不可恢复的腐蚀性,否者,不予批准登记;
④农药产品的致敏强度分为弱致敏、轻度致敏、中度致敏、强致敏和极强致敏5级。经皮肤变态反映(致敏)试验,农药产品的致敏强度不能达到强致敏或极强致敏;
⑤对于致突变试验,通常情况下要Ames试验、微核试验和骨髓细胞染色体试验任选一项、显性致死试验和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任选一项。如所做3项试验中有一项实验结果出现阳性,就需要补充其它两项致突变试验,若后来补做两项致突变试验又有一项实验结果出现阳性,则该农药不能获得登记,必做项目中试验结果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显阳性,又有强蓄积性,一般应予放弃;
⑥亚慢性试验经过90天经口试验,若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可能摄入剂量的100倍,表示毒性较强,一般应放弃、特殊情况须经专家评议;
⑦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结果的评定,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判断致癌试验阳性结果的标准。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的结果是以求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毫克/千克体重)与人的可能摄入量进行比较后评定。凡试验结果由于给药途径(经口、经皮、经呼吸道)和动物种类的差异产生不同结果时,应根据农药的产量、用量、使用面积估算测对人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