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与中央人民政府一起,组成我国单一结构的行政管理系统。就其地位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它们不是权力机关,而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工作机关。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国务院的行政措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也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又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