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同。
正确答案
2、诉讼地位不同;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4、四项基本原则、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名词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名词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名词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简答题)
试述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
(简答题)
北京实达公司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有背景实达公司四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太原发电厂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
(简答题)
北京实达公司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有背景实达公司四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简答题)
北京实达公司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有背景实达公司四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简答题)
北京实达公司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有背景实达公司四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简答题)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迅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当日纠纷发生的事实,但否认原告手指为其切断。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为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