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 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韩某的诉求吗?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简答题)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简答题)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简答题)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单选题)
韩某是甲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2011年1月1日韩某到公司上班,下列关于工资报酬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韩某是甲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2011年1月1日韩某到公司上班,下列关于工资报酬的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简答题)
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彩电的合同。深圳公司先提供50台彩电后,北京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50台彩电货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属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议,邀请青岛某公司供货,货款由北京公司汇付青岛公司账户。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终未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北京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但北京公司将货款汇付青岛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深圳公司的50台不合格彩电的货款。青岛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货款。北京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与青岛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彩电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减除支付给深圳公司的货物的价款。青岛公司律师认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岛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货有困难时,约定由青岛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一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验收。因此,北京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关于前50台彩电的债务与青岛公司无关,北京公司私扣贷款是违约的。
(简答题)
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彩电的合同。深圳公司先提供50台彩电后,北京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50台彩电货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属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议,邀请青岛某公司供货,货款由北京公司汇付青岛公司账户。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终未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北京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但北京公司将货款汇付青岛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深圳公司的50台不合格彩电的货款。青岛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货款。北京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与青岛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彩电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减除支付给深圳公司的货物的价款。青岛公司律师认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岛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货有困难时,约定由青岛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一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验收。因此,北京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关于前50台彩电的债务与青岛公司无关,北京公司私扣贷款是违约的。
(简答题)
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鲁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鲁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