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自首与自新的区别
唐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自陈其罪者为“自首”,即犯罪发生后未被发觉前向官府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如果“罪已发”再去官府交代自己的罪行,则视为“自新”。
⑵处罚原则对自首的处罚原则:自首免除刑罚(“自首原罪”)。
但:
①自首者所得赃物必须如数偿还,否则,不以自首论;
②对于“谋反”等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不以自首论;
③对于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无法挽回后果的犯罪,不以自首论;
④对于自首不尽(未彻底交代所犯罪行)或自首不实(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实情)者,不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
对自新的处罚原则
“自新”可减刑,但不能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