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不含3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党员违犯《刑法》,受《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简答题)
受刑事处罚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