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罚宽严的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认为,“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某谓坏了这‘宽’字”。他分析其原因时说:执法者或为祸福报应之说所迷惑,“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或为“恤刑之说”所迷惑,“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凡遇罪当杀者,总为之开脱,以待上奏之后裁决;或为“罪疑从轻”之说所迷惑,以为“凡罪皆可以从轻”。他要求纠正这种有利于罪犯、有害于被害者的做法。“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
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诸问题上。
第一,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如果恢复肉刑,虽然摧残了人的肢体,却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继续作恶。这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的好办法。
第二,限制赎刑。他认为,原来规定的赎刑,只适用于轻罪:“罪之极轻,虽人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后世出现的“赎五刑法,非圣人意也”。如果重罪仍适用赎刑,结果是有财者杀人伤人而可幸免刑狱之苦,无辜者又何其不幸。因此,对赎刑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
第三,严惩“奸凶”。朱熹主张,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的“奸凶”要迅速严厉地加以惩处,决不宽贷。他说:“早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
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先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其是非曲直。由此可见,朱熹的“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纲纪伦常为其根本原则的。为了维护纲纪伦常,他不借抛弃“直”与“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