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监督法》突出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突出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1)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3)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4)“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5)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应当说,上述规定使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部法律只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其他形式的监督并没有纳入。因而,可以说,这只是一部“小”的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