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的高度揭示公安决策的含义,其实质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公安决策是公安领导者主观把握客观原能力。一项决策作出来之后,公安领导者的理想和意图能否通过客观行动得到实现,需要以实践的结果来检验。一般来说,实践的结果如何符合原来的理想和意图,即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就说明决策是正确的、科学的,叫做“如愿以偿”;如果没有达到原来的理想和意图,就是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说明决策是错误的、不科学的,叫做“事与愿违”。还有一些决策,实践检验结果证明有正确的部分,也有不正确的部分,则需要对不正确的部分加以修正。因而,决策的实质首先是公安领导者将要见之于客观行动的一种主观能力。
二、公安决策是公安领导者意志的集中表现。我们说公安决策是公安领导者意志的集中表现,这里所说的意志不应该是心血来潮、随心所欲的意志,而应当是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意志,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意志,应当是一种科学的行为。因而,公安领导者必须把这种主观意志自觉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应以某位上级领导的喜怒哀乐为转移,不应受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也不应以主观想象为标准,滥用手中的权力。
三、公安决策是公安领导者复杂的思维活动。在领导者决策过程中,思维显示出多种功能:首先是选择功能。领导者从大量的信息和背景材料中,经过筛选和提纯,汲取反映本质问题的有关部分,排斥与之无关的部分,选择出需要解决的那些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其次是整合功能。领导者对选择出的这些问题的相关信息,经过归纳、总结和整合,使其构成一个有序、系统的整体,进而研究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新举措等。再次是判断功能。领导者在选择和整合的基础上,将上情与下情、法律规范与群众愿望结合起来,达到理性认识、目标要求和物质成果的统一,并且基于这种判断作出决策。最后是调节功能。在决策形成并付诸实践实施中,领导者经过分析预期目标与实际状态之间存在差距的反馈信息,对决策方案作出调整或修正,使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