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
这种职权主要有两项,
第一项即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
第二项即人大代表表决的职权。
当然,按照代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时,作为单个的人大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这丝毫不能改变表决权的行使必须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来完成的事实,只不过说明全体人大代表共同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作为单个人大代表的行为可以有三种选择罢了。所以,可以说,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行使的两项人大代表的职权,实际上均包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也就是说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均是通过全体人大代表共同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共同对会议上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行使表决权来最终实现的。
另一种是人大代表个体行使的职权。
这种职权也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只需人大代表一人而不需其他人大代表附议即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人大代表不仅有审议、询问的职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权,还有进行视察的职权、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权、列席有关会议的职权、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职权。
第二类是需由人大代表至少一人领衔,一定数量的人附议方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提出有关职务候选人、提出质询案的职权,提出罢免案的职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以及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
(简答题)
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谈它的地位和作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