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新加坡2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正确答案
因为: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而言。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的。就本题而言,我国做法符合合同规定,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中国H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6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日,H公司收到经M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公司先装运2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的名称。3月21日,H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公司。 这意味着H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公司,而非H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公司背书,H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
(简答题)
中国H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6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日,H公司收到经M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公司先装运2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的名称。3月21日,H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公司。 这意味着H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公司,而非H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公司背书,H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
(简答题)
有一份合同,出售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处理?
(简答题)
我国内蒙古某出口公司于某年1月签订一笔向日本出口10公吨甘草膏的合同,每公吨40箱共400箱,CFR东京每公吨售价为2000美元,共20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3月31日之前。该批货物经天津新港装船,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3月中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风大火烈,抢救不及,4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仓库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1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20天
(简答题)
我国内蒙古某出口公司于某年1月签订一笔向日本出口10公吨甘草膏的合同,每公吨40箱共400箱,CFR东京每公吨售价为2000美元,共20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3月31日之前。该批货物经天津新港装船,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3月中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风大火烈,抢救不及,4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仓库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1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20天
(简答题)
中国C公司按每公吨300美元FOB-Vessel-New-York从美国一公司进口2000公吨钢材。C公司如期开出60万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2万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中国C公司另行电汇。讨论:这是什么道理?应如何解决?
(简答题)
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从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溢短装部分按照合同价格计。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
(简答题)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绿豆,合同单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共10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简答题)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绿豆,合同单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共10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