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分公罪、私罪。对官吏犯私罪的处刑,重于公罪。
(2)自首减免刑罚。
(3)共犯区别首从。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4)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所处的刑罚,根据其中的重罪论处。
(5)累犯加重。
(6)同居相隐。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奴婢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
(7)比况类推。"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唐朝的法律处理。
(10)同罪异罚。唐律把社会成员分为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若发生侵犯,则实行同罪异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