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刑事诉讼中不逃避或者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3)应当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毒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毒品犯罪累犯、毒品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有暴力和其他严重行为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