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首先,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由于代理人又是被代理的代理人,所以合同内容与条款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如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合同的缔结也是仅凭代理人一人决定,俗称“一手托两家”。这些行为不仅与合同的属性相违背,而且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依代理人之好恶而发生偏向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加以禁止。
其次,代理人不得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民事活动。假冒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虽因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但大多给被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为制止这种行为,《民法通则》要求代理人对此项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意相互勾结进行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