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可向建设银行具有信贷业务经营权的各级行提出申请,经办行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1、资金来源合法;2、用途合法;3、利率和其它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如总行下发新的合同文本,则按照新的合同文本执行)与委托人进行磋商,双方协商一致后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2)经办行接到批复后,与委托人正式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3)委托人在经办行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
(4)委托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后,向经办行发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经办行根据通知书规定的内容,与借款人和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5)经办行根据到位的委托贷款基金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发放手续。
(6)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