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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乙、丙3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 (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 (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要求分析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甲以现金和劳务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⑦入伙与退伙;
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⑨违约责任。从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企业成立后缴纳出资。因此,该项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丙的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所以该项内容《合伙企业法》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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