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则是指只要损害环境,无论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也称为结果责任。又可分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1)严格责任。在这里过错不是判断赔偿责任的要件,只要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这在一般民法上都有规定,不需要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适用这一原则主要是从政治上考虑,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要求损害行为人举证,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个责任不是绝对的,可以以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所致提出免责的抗辩。
(2)绝对责任。这一原则同严格责任的共同性在于确定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而是损害事实,也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但区别在于没有可以免责的情况。不过由于这个责任的严厉性,所以使用的范围十分有限,仅适用于那些高度危险的行为或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例如外空活动和核活动。
(简答题)
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