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正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正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须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可以同时是见证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吃带上。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设立条件为:A、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B、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