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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4 个问题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发生争议。天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答题
1

何地法院对本案有诉讼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海北公司,其住所地在乙区,所以乙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时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因而本案施工合同的履行地是新办公楼所在地丙区,所以丙区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于证据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情形外,即以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均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会议纪要是双方举行会议重点内容的记录,必须经双方确认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案来说,会议纪要只有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我国不允许偷录偷拍,但是却没有把偷录偷拍下来的证据排除,如果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仍可以采纳。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原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答案解析

简答题
4

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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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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