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所谓"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是指单个的一根角钢与节点板相连时,尽管角钢有两个肢,但只能有一个肢与节点板连接(肢背、肢尖用焊缝连接,或者,用螺栓相连)。此时,角钢构件是按照轴心受力构件的模型进行计算,但实际受力却有偏心(会产生附加弯矩),受力状况较为不利,所以,要对强度折减(另一种观点是,这种单面连接由于"剪力滞"使得截面并不是全部有效,因而需要采用有效净截面积计算,即将净截面积乘以折减系数。美国AISC的钢结构规范就是如此处理的。由于截面积与强度是"相乘"的关系,所以,截面积不折减而对强度折减,效果是一样的)。
若是采用两个角钢与节点板相连,由于角钢隔一段距离会设置填板,因此,实际上是视为双角钢组成的T形截面受力,此时,不考虑强度折减。
图2-2-2中,B.图为双角钢与节点板相连,此时强度不折减;C.图为单面连接,须考虑折减。
(2)单面连接的单角钢用公式N/A≤f计算强度时,强度折减系数为0.85;用公式N/(φA.≤f计算稳定性时,强度折减系数要区分等边角钢或不等边角钢(短边相连还是长边相连)。
(3)该条分为4款,第2、3、4款是连接计算时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规范表3.1.1-3~表3.1.1-5中规定的强度设计值要乘以折减系数。
(4)有人发现,对于折减系数0.6+0.0015λ,λ越大折减系数越大,于是认为规范于理不通。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是误解。笔者的观点如下:令γ=0.6+0.0015λ,则单角钢的受压承载力可以表示为γφAf,λ增大后,实际情况是γ稍微增大,对应的φ却降低更多。例如,对于b类截面γ=70的Q235钢,γ=0.705,φ=0.751,yφ=0.529;当λ增大至90时,y=0.735,φ=0.621,γφ=0.456。可见,总的结果γφAf仍然是降低的,这与λ越大受压承载力越小是一致。
(5)折减系数中用到的长细比λ,规范规定"对于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并未对"中间有联系的单角钢压杆"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若该联系是对平面内变形的约束,则平面内的杆件计算长度将因约束而变短,平面外将起控制作用,此时,应按照规范表5.3.1中的"在桁架平面外"取值,与计算长度对应的回转半径取与肢边平行;若联系是对平面外变形的约束,则按平面内取计算长度,回转半径仍取与肢边平行的回转半径。支持笔者此观点的文献有:①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钢结构设计与计算》(第2版)第368页的算例;②邱鹤年《钢结构设计禁忌与实例》第242页的算例。
(简答题)
如何理解《钢规》3.4.2条规定的强度折减系数?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钢规》7.2.4条规定了螺栓或铆钉的承载力折减系数,如何全面、正确理解该规定?
(简答题)
《荷载规范》5.1.2条规定的"吊车横向水平荷载"和《钢规》3.2.2条规定的"横向水平力"如何区分使用?
(简答题)
《钢规》5.1.2条第4款,给出了等边角钢绕平行轴稳定时的换算长细比计算公式,即公式(5.1.2-8α),但是,在该条的"注"又指出,对于单面连接的单角钢轴心受压构件,按3.4.2条考虑折减系数后可不考虑弯扭效应。二者似乎矛盾,如何理解?
(简答题)
《钢规》5.4.6条规定了受压构件的腹板不满足高厚时的处理,如何理解?
(简答题)
《钢规》5.3.6条规定了摇摆柱对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的影响,该如何理解?
(简答题)
依据《钢规》的3.3.4条,钢材的选用与温度有关,如何理解?
(简答题)
《钢规》4.4节规定了腹板屈曲后强度梁的计算,我有几个问题: (1)考虑腹板屈曲后强度有什么好处? (2)4.4.1条规定,,但是对Wχ却没有解释。在"受弯构件的计算"一章中,相同的符号还出现在4.2.2条与4.2.3条,道理上讲,该处Wχ的含义应与之相同,即"按受压翼缘确定的梁毛截面模量"。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3)是不是这时就不需要按单独受弯和受剪验算了,也不用验算局部稳定了?
(简答题)
《砌体规范》的3.2.3条规定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应如何理解?
(简答题)
如何理解《钢规》3.2.8条的内力分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