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做出分立方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以便供股东大会讨论
B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分立方案
C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才能做出分立方案
D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分立方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多选题)
依据《日本*司法》,其公司分立的客体分为()
(多选题)
公司分立的重大财务事项有()
(简答题)
公司分立的原因是什么?
(判断题)
企业分立之后,母公司一定不复存在了。
(多选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以下情形除外()
(判断题)
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行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原则。
(简答题)
2001年,联想集团分拆神州数码在香港主板上市是企业分立的著名案例。在此案中,原联想集团实际上被分立为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在分立刚刚完成时,具有完全相同的股东。分拆后,联想集团与神州数码实际上是兄弟公司。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Legend Holdings Limited)是一家于1993年10月依照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票于1994年2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其控股股东为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全资所属的联想集团控股公司(Legend Group Holdings Co.)。截至分拆前,联想集团的业务包括:(1)联想品牌IT产品的生产、销售;(2)国外品牌IT产品的代理;(3)系统集成及其他IT相关业务。 基于战略考虑,联想集团决定将国外品牌IT产品代理、系统集成、网络产品开发及销售等业务分拆出去。为此,联想集团于2001年1月25日在百慕大(Bermuda)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神州数码集团有限公司(Digital China Holdings Limited),由该公司之附属公司持有拟分拆出去的全部业务。 分拆神州数码上市的具体安排如下:2001年4月24日,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宣布了一项股息分配: 以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神州数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共计756 181 609股)支付给联想集团的全部股东作为股息。该项股息发放的条件与神州数码新股发行的条件相同。该项特殊的股息发放实际上就达到了分立的目的,股息发放的结果是:神州数码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是联想集团的子公司,联想集团的股东直接持有神州数码集团有限公司。神州数码成了联想集团的兄弟公司。 2000年同仁堂科技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也被认为是企业分立上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股份”)以其拥有的制药二厂、中药提炼厂、进出口分公司和研发中心等资产作价出资,连同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及6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了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科技”)。同仁堂科技为同仁堂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同仁堂科技发行H股并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同仁堂股份仍为其控股股东。 根据所学知识和案例材料,试回答企业分立有哪两种形式?两种形式有什么不同?本案例中联想集团和同仁堂股份企业分立各属于哪种分立形式?
(判断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填空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了用货币出资,还以用()、()、()、()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