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其内容大致包括: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对方提出请求。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律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
(简答题)
论述我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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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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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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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判断题)
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仅包括冲突规范,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简答题)
论述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简答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名词解析)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简答题)
在国际私法关系中,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解决具有哪些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