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延缓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附延缓期限合同(又称停止期限、生效期或始期)、附解除期限合同(又称失效期、终期)的不同
(一)前两者属附条件的合同,这所附的条件有如下特点:
1、将来的事实;2、发生与否不确定;3、当事人约定且合法。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须待条件成就,亦即一定事实发生时才生效。例:如果我迁居北京,就把房子卖给你。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则于条件成就时失效。例:如果我儿子回来定居,租赁合同就终止。
(二)后两者是附期限的合同。这里的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不同于所附的条件(其不一定发生)。
附延缓期限的合同指一定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例:我父亲百年之后房子卖给你(注:这不是条件,是期限,只是长短不确定,因为人一定会死。该期限一定会到来)
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则于期限届至时失效。例:我父亲百年之后,租赁合同终止。
(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
A如果王的儿子今年考上大学,王与张签署的租房合同生效
B如果明天下雨,陈与丁签署的租车合同生效
C老李表示,如果其去世,他所收藏的名画归其孙子所有附延缓期限
D如果甲的某项试验成功,则乙与丙签署的合资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