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西的“既得权说”是建立在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基础上的,依这种理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判决,但为了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的稳定与安全,法官又不能不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其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1)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
(2)凡依外国法已有效取得的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
(3)但此种承认和执行如与英国的成文法规定、公共政策、道德原则或国家主权相抵触,可不予承认和执行;
(4)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质,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法律;
(5)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戴西的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结果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许多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律创设的既得权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因为保护某一依外国法已取得的权利,无异就是承认并赋予该外国法的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