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欧洲的历史进入封建君主专制的时间之后,一种新的适应当时政治需要的证据制度,即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在16世纪至18世纪之间,法定证据制度发展到了全盛时期,其影响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当时,欧洲大陆法纪系各国的法典中,普遍规定了这种证据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
当然法定证据制度不过是这一时期的主要证据制度而已,有的国家的证据制度还较多地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在同时期的英国,由于其民族历史传统的特殊性,尽管其证据制度中也有许多形式主义因素,但却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封建君主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中央集权,强化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与这个政治特色相适应,在欧洲大陆君主专制时期,以纠问式诉讼形式取代了控告试诉讼形式。在纠问式诉讼形式下,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都有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集起诉讼权和审判权于一身。
(简答题)
试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