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该制度的产生,
(1)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追求。
(2),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极大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3),从经济活动总体上看,该制度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
特征:
(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只对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否认;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将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必须的、有益的补充,使公司、股东、第三者在相互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
适用要件:
(1)主体要件: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对应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损害的债权人;
(2)行为要件: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有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