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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承运人在以托运人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所承担的交货风险也因此转移给了托运人。

A

B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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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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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所带来的风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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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卖方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12月3日才抵装运港装货,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接受卖方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签发了11月30日已装船清洁提单。卖方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 2004年12月15日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12月26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销售商对其提出索赔,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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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卖方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12月3日才抵装运港装货,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接受卖方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签发了11月30日已装船清洁提单。卖方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 2004年12月15日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12月26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销售商对其提出索赔,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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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空题)

    ()是在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是清洁的,而所交的货物有残损或短少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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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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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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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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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断题)

    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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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中国A公司与巴西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中国B航运公司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发现约短少25%。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航运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航运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的过失造成,所以B航运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 请问B航运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评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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