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的发动不同。二审程序的发动者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直接承受一审裁判中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不仅如此,二审程序的发动,既可以基于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判而提起上诉,又可以是因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判而分别上诉。
(2)发动二审程序的上诉是针对一审裁判而提出的,不只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对实体权利义务认识或主张上的差异,在上诉上,既包含着上诉方对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张,也包含着对一审法院所作裁判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评价。
(3)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与一审程序有所不同,一审的审理范围不受当事人请求或主张的限制,而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此外,二审程序的审限,判决效力与一审程序也有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