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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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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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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图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享有的什么权利?请作选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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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多年来一直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甲高中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 1999-2009年,A按学校规定先后上交高中三个年级全部语文教学教案共20册。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文化公司把丛书"高中语文同步解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担。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共包括6种图书。2012年9月,A为教学参考购买该丛书,发现有两种书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内容,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A认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中有两种书使用A的教案,却未经其许可,也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侵犯了A的多项权利;另外,涉案图书差错很多,不少差错甚至会误导读者,当属不合格产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证明。丙文化公司的证明称:"涉案两部书稿系据我单位与甲高中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证明称:"A写作和上交教案时为本校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写作教案并上交,是职务行为,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 据此,乙出版社辩称:涉案教案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将之编入丛书中时,是得到著作权人甲高中授权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没有侵权。不过,对于A指出的两种图书中的差错,乙出版社承认是编辑、校对工作不够精细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强规范化管理。甲高中证明中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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