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由保险人或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向第三方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有权。)
类型:一是权利代位,二是物上代位
权利代位: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 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的追偿权
构成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存在有责任的第三方;
3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它产生的基础条件是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处理。
代位追偿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