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一)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象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象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开利益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录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与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与有关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