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组建起来的。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组建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性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组建的原则是: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三个方面。其主要业务活动是经营农村个人储蓄,以及向农户贷款等。然而,在其几十年的发展中,长期是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存在,应该说并不具有世人通常理解的“合作”性质。
改革开放后到1996年下半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多次整顿、改革,基调一直是使其恢复合作制的性质。要使实事上从不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合作制的性质,不可能取得成功。
2003年年中,明确应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