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点: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物直接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物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出让金。出让金的构成,既包含一定年限内的地租,也包含出让前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和有关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等。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一定年限的。这个最高年限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实际出让年限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最高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最高出让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土地使用者权利效力不及于地下之物,即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