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简答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单选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单选题)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答题)
原告毛家兴系被告毛军之养父。原告于1982年6月收养了刚出生的毛军。收养后,养父母子女关系一直融洽。1999年2月,毛家兴的前妻因病去世,毛家兴拟再婚,遭到毛军的反对。2000年4月,毛家兴执意再婚,但自此家中是非不断,养父子感情急剧恶化,特别是毛军经常借故辱骂毛家兴夫妇。于是2002年8月,毛家兴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毛军解除收养关系。毛军并称:“我由养父收养并抚育成人,但养父再婚后,有意抛弃我。我现在没有工作,又无经济来源,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简答题)
原告毛家兴系被告毛军之养父。原告于1982年6月收养了刚出生的毛军。收养后,养父母子女关系一直融洽。1999年2月,毛家兴的前妻因病去世,毛家兴拟再婚,遭到毛军的反对。2000年4月,毛家兴执意再婚,但自此家中是非不断,养父子感情急剧恶化,特别是毛军经常借故辱骂毛家兴夫妇。于是2002年8月,毛家兴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毛军解除收养关系。毛军并称:“我由养父收养并抚育成人,但养父再婚后,有意抛弃我。我现在没有工作,又无经济来源,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简答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简答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单选题)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单选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已达成年的奍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
(单选题)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收养关系未依法解除时,养子女有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