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历类考试大学法学

(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夏某与岳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 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 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 高原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 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与 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 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 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

简答题
1

房屋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正确答案

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夏某父母的赠与行为是在婚后发生的,故名人字画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财产来源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在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夏某利益。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岳某带回的医疗费和高原补助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具有专属性,应归本人所有。而岳某带回的高原补助费是国家对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所给予的特殊津贴,这部分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但一次性的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简答题)

    夏某与岳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 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 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 高原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 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与 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 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 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岳某带回的医疗费和高原补助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甲:男,1970年4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乙:女,1972年8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甲和乙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结婚。两人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邀请了亲朋好友参加,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4月乙生育一女,2001年5月甲的父母因故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甲继承了一套房产和现金10万元。其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到2002年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甲继承的财产问题却产生了争议,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甲:男,1970年4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乙:女,1972年8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甲和乙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结婚。两人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邀请了亲朋好友参加,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4月乙生育一女,2001年5月甲的父母因故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甲继承了一套房产和现金10万元。其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到2002年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甲继承的财产问题却产生了争议,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甲:男,1970年4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乙:女,1972年8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甲和乙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结婚。两人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邀请了亲朋好友参加,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4月乙生育一女,2001年5月甲的父母因故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甲继承了一套房产和现金10万元。其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到2002年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甲继承的财产问题却产生了争议,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詹华(男)与韩云(女)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1年4月,两 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詹华开始迷恋于文学写作,对家 务不闻不问。时间一长,韩云对此很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02年,韩云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詹华也表示同意。双方对财产问题存在争议:韩云要求分得 夫妻居住期间的二间房屋的一半;诉讼期间,詹华的一篇小说发表,得稿酬18000元, 韩云也要求分得一半。但詹华不同意她的要求,理由是,二间房屋是婚前所建造,应属其 个人财产,稿酬是他个人劳动所得,应属个人财产。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问:

    答案解析

快考试在线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