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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正确答案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虽同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并且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但是,在制裁的机关、对象、情节、形式、程序、救济措施以至制裁的目的和作用等,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1、制裁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是对保护环境的违法失职者科处;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个人科处。
3、制裁的情节不同。行政处分是对应承担行政责任者中“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科处;如果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4、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公职等形式;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没收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实施。
5、制裁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较为严格有序。
6、救济措施不同。不服行政处分者可以依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申诉,但不得向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者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7、制裁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行政处分主要是惩罚不称职者,教育其今后自觉、公正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着重在思想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经济(罚款、没收)上的惩罚来促使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其中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则是使其不能继续破坏或者污染环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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