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思想上,儒家进一步发展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因为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却无法消除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的目的。儒家虽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使用刑罚。
(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儒家所谓的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孔、孟从性善论出发,认为只要通过教化就能使人们保持和发扬善。荀况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强调人性是可以改变的。为了使人改恶从善,就必须通过礼义教育来防止恶性发作。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即“以德去刑”。
(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与儒家提倡的“仁政”是一致的。儒家认为,执政者不能先教后刑,致使民众因为无知而犯罪,是产生犯罪的原因,“不教而杀谓之虐”。所以,儒家主张先教后刑,而且对刑罚的使用应该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