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邹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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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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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简答题)
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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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简答题)
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简答题)
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
(简答题)
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9年1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简答题)
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9年1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简答题)
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9年1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简答题)
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9年1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