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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邹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正确答案

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案中,邹某被逆向行驶的轿车撞伤,显然符合这一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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