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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