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第四章和四川省人民川府发[2002]9号《关于贯彻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的补助政策有:
(1)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助费20元。粮食和生活补助费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2)尚未承包到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
(3)鉴于我省坡耕地粮食产量总体高于国家补助粮食标准,对经过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以及国家补助的粮食均免征农业税。已退耕还林地不纳入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相应核减农业税基数,并免交定购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