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刘某,在与朋友律师王某聊天时,知悉其最近代理的一起涉及某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庭审信息。于是,刘某将所知悉的案件庭审信息,发布在本人的新浪微博上,造成案件庭审信息广泛传播、10余家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刘某的行为构成()。
A披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B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C侵犯商业秘密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民警甲将其参与侦办的一起某高中二年级学生乙(16周岁)涉嫌强奸罪的案件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新浪微博知名博主朋友丙,并告诉丙要保密。丙将时间、地点、人员、单位信息进行了改编,拟将改编后的内容作为一个虚拟故事发布在本人微博上。后丙不小心将改编前的案件信息发布,致使案件信息公开传播。民警甲的行为()。
(多选题)
民警张某将其参与侦办的某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告诉了好友律师李某、微博知名博主赵某、当地晚报记者钱某3人。李某将案件信息告诉了自己的两个密友;赵某将案件信息发布到了个人微博上,被点击数万次;钱某将该信息刊登在当地晚报上。下列人员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有()。
(简答题)
在一起离婚案中,甲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男方的代理人。在与委托人的交谈中,甲从委托人的话中了解到其生理上的一些疾患,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委托人为了不拖累女方才决定离婚的。时隔数日,在与几个朋友闲聊时,甲为炫耀自己见多识广,将从委托人处了解到的隐私添油加醋地描绘给几个朋友听,朋友听了大乐,甲也很满足。没想到这几个朋友将从甲那里听来的“故事”到处传播,弄得满城风雨,令委托人精神恍惚,几欲轻生。
(简答题)
在一起离婚案中,甲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男方的代理人。在与委托人的交谈中,甲从委托人的话中了解到其生理上的一些疾患,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委托人为了不拖累女方才决定离婚的。时隔数日,在与几个朋友闲聊时,甲为炫耀自己见多识广,将从委托人处了解到的隐私添油加醋地描绘给几个朋友听,朋友听了大乐,甲也很满足。没想到这几个朋友将从甲那里听来的“故事”到处传播,弄得满城风雨,令委托人精神恍惚,几欲轻生。
(单选题)
王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一日在精神正常期间,偷开他人机动车,练习后将车放回原处,其后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并检举了其朋友刘某贩毒的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对王某行为的处罚正确的是()。
(单选题)
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单选题)
刘某与王某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两人在工作中发生争执。下班后,刘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多。在律师的帮助下,于1999年6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赔偿其精神损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当众对王某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简答题)
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简答题)
刘某是个青年工人,因没有住房,一直未能找到对象。1998年8月,刘某得知本厂 厂将建一栋楼房,解决已婚职工的住房紧张问题。刘某又从其他渠道打听到由于国家住房 分配制度的改变,此次分房极有可能是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但由于自己未婚将无权分房, 刘某对此非常着急。一次与朋友谈及此事,朋友劝他先找一个以便搭上分房末班车,如能 长久一举两得,如果离婚还赚一套房子。经人介绍,刘某打到了未婚姑娘王某,并如实告 知了自己的想法,其实王某也有了自己的意中人李某,只是双方财力有限,一直未能谈婚 论嫁。刘某得知这个情况后,对王某和李某说:“其实与我结婚只是一个形式,我只是想 得到一套房子,等房子一到手我就会与你离婚,在此期间我不会干涉你的正常生活,当然 离婚对你不公平,为了报答你,我答应房子一下来,我就送你5万元,你们结婚也需要钱 嘛。”王某与李某商量之后表示同意,刘某还向李某出具了一张两万元的欠条。1999年8 月,刘某和王某登记结婚。9月,单位新房落成,刘某如愿以偿分到一套住房。由于刘某 一时手头较紧,于是答应王某年底一次还清,并将这笔钱作为协议离婚时对王某的补偿。 由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王某并未急着与刘某离婚,到了年底,刘某收回了他人拖欠的款 项,便与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刘某给付王某人民币2万元,作为对王某的精神 补偿”。1999年12月20日,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李某也一同前往, 但到了婚姻登记处门口,王某突然改变了主意,认为刘某未按口头约定在尽短时间内与自 己离婚,应当按每月2000元另行支付补偿费6000元,刘某不干,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发 生了激烈的争吵。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在了解原委时,王某情急之下将事情真相予以公 开,并要求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主持“公道”。婚姻登记处对此事进行核实后,对三人 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即撤销了二人的婚姻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并将此情况通知了双方的 单位,要求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