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可以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蓝事和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该董事纠正但遭到拒绝,该监事向法院起诉却不被受理,法院的理由是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该案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从法的可诉性角度讲,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存在缺陷
B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缺陷可能使公司中的监事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
C该事件说明,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
D要提高司法实践中法的有效性,就要注意在立法中确立法的可诉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该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可以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但却没有规定在董事、经理对其行为不予纠正后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的内容,这显然存在可诉性的缺陷,这种缺陷可能使监事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通过这个案件也可以说明: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常常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所以,我们要提高司法实施中法的有效性,就一定要在立法中确立法的可诉性。因此答案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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