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般票据法理论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①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②人的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第三,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第四,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