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频率应保持在50HZ,允许变化范围为50±0.2HZ。
2)系统频率超出50±0.2HZ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允许的持续时间为:超过50±0.2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超出50±1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3)当系统频率降至49.8HZ时,应立即联系省调增加有功出力。
4)220KV系统电压应按省调220KV电压曲线执行。当系统电压升高时应减小发电机的无功出力,此时应注意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当系统电压降低时应增加发电机的无功出力,若此时定子电流超过额定值,则可联系值长适当降低发电机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