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控制仅仅是限制和制约了个人的绝对自由,而并没有限制和制约个人的相对自由。个人相对自由是在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的前提下实现的。社会控制是对个人的社会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并非对个人所有行为的控制和引导。
(2)合理适度的社会控制将有助于社会稳定繁荣,也有助于人的个性全面发展以及创造性的发挥。反之,则不利于社会进步,也是对个性的压抑。任何形式的社会控制,其最终效果必然是体现在对社会成员的实际控制上,包括对他们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以及社会意识的控制。这些个人的行为、关系和意识都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个人的全部面貌以及个人与他人的区别。
(3)从这层意义上讲,对这些体现个人本质特征的行为、关系以及意识不应当加以任何控制。然而,社会又是个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地表现自己,都要按一定的“游戏规则”参与其中的场所。因此,这种对个人的行为、关系和意识的控制又是必需的。我们所主张的是权衡利弊取其中,也就是提倡合理适度的社会控制。当然这种合理适度是以有利于社会稳定繁荣,也有助于人的个性全面发展以及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为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