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在重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又提出“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
(1)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
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对人们的思想道德提出的更高要求。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确定下来,更加明确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最根本方略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在民主政治建设领域,规范人们行动的标准首先是法律。国家倡导全体公民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但并不是把这种道德要求变成全体公民的法律义务。在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发生冲突的场合,在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抵触的情形下,最终应当坚持法律的立场,依法办事。这也是以德国治国不同于传统“德治”的根本所在。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属于不同范畴。
社会主义法治与道德本质是一致的,产生于同样的经济基础,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分属于不同的范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与中国古代的“德治”或“人治”概念不同,它仅针对精神文明建设而言,与作为政治文明核心的法治并非同一层面上的问题。
法律强调规范指引,重在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道德强调舆论导向,重在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并进而间接的调整外部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可以视为道德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的道德行为标准,超出了这个标准或“底线”就会妨碍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因而必须用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即法治来防止社会成员越过这条“底线”。从这个角度来看,以德治国实际上就是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
法律是道德的重要载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充分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有利于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之,推行以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又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