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严格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简答题)
论述如何规范网络中的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